去參加滿月宴,沒想到在路邊等人時卻被辦案民警當成了嫌疑人;當對方出示警官證要求其上車時,當事人眉縣的劉師傅以為遭遇搶劫而拒絕,沒想到卻遭“誤打”而受傷,醫院診斷為鼻骨骨折。(5月12日《華商報》)。
  警方認錯人,或者是能力欠缺,或者是工作疏忽,或者是忙中出錯,而“打錯人”,則顯然涉嫌執法違法。
  眉縣警方把“打錯人”歸咎於劉師傅的“不配合”,站不住腳。出於對警方的信賴,平民百姓總以為警方不會犯“認錯人”的低級錯誤,也因此,劉師傅才會懷疑這些身著便衣的警察可能是假警察,因此“不配合”,其實也是正常的反應。況且,且不說“不配合”本來就是警方自己的失誤所造成的,警方也沒有強制劉師傅上車的權力,“如果無法確認當事人涉嫌犯罪就採取強制措施,民警就有濫用權力的嫌疑。”
  實際上,當時劉師傅也只是“以為是遭遇了搶劫而拒絕上車”,就被“連扭帶拉”地推上車,“還沒坐穩,右臉頰不知被誰打了一拳,嘴裡隨即出血。”這被警方稱為“誤打”,顯然,在警方看來,警方只是錯在“打錯人”,如果劉師傅確是嫌犯,那麼就不是“打錯”。換言之,如果人沒認錯,“打”是對的。
  因為認錯人就將人打成鼻骨骨折,警方不追究違法打人,而只是輕描淡寫為“誤打”,無疑讓人更加惶恐。因為,這其實是為警察濫用“打人”的權力,留下一個口子。
  (浙江 錢夙偉)   (原標題:可以認錯人但不可以打錯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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